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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一名6歲女童,去年初遭小巴拖行輾斃。肇事小巴司機昨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押後至本月29日判刑。裁判官指本案案情嚴重,監禁是不能避免的;又斥責該司機未有盡職業司機的責任,以確保乘客安全下車,致女童被拖行時沒有看倒後鏡,最終導致悲劇發生。
女童父親:佢罪有應得
死者的父親在開審後首次開腔回應事件時說:「佢有做過,佢應得既!」小巴司機黃兆安(49歲)昨日被判罪成。裁判官林嘉欣在宣判時表示,相信女童母親的證供,小巴在有鐵欄的路旁停下,讓女童和母親下車,女童外套的索繩被小巴門夾著。
官斥被告無盡責保護乘客
法官並批評被告未有盡職業司機的客觀和基本要求,被告應在沒有鐵欄的路旁停車,好讓乘客盡快踏足安全之地;若在有鐵欄的路旁上落客,更應加倍小心,百分百確保乘客安全離開。
林官續指,未有證據顯示被告知悉女童被拖行下開車,但同時指即使被告未能察覺幼細的索繩被夾著,若被告從倒後鏡回望,必可發現女童被拖行走10多步。由於被告的駕駛方式遠低於合格、嚴謹的小巴司機,遂判處他罪成。
官指多加小心可免意外
辯方代表律師在求情指出,被告自94年曾被定罪後已重新做人,奈何天意弄人,發生不幸事件;並指是次事件並非同類中最嚴重的,被告的駕駛態度沒有問題,不涉醉酒或超速,亦較「衝燈」、「搶客」輕微,只是一時未有留意,而被告在事件後也「不好受」,對於這件「小妹妹」的去世感到不開心,望裁判官不要判處監禁。
林官卻不同意是天意弄人,指若被告「小心、留意,多從乘客角度考慮」,意外絕對是可以避免的。
女童的父母昨日亦有到庭聽取裁決結果,大部分時間均十指緊扣;在散庭前,母親羅素蘭伏在丈夫肩膊,他們神情嚴肅表示判刑前不便評論。
案發於去年1月8日,女童譚綺君和母親乘搭被告駕駛的小巴上學,當小巴駛至太子道西近基堤道時,兩人下車;母親先下車,回頭發現女兒隨小巴行走,跑了10多步後終跌倒,頭部被小巴左輪輾過,送院後傷重不治。政府化驗師推斷是女童羽絨外套腰間的索繩被門車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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