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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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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澳台案 可異地審理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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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地改革「民告官」案件管轄制度。圖為06年9月下旬,廣西南寧青秀區法院審理一宗「民告官」案件。資料圖片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北京16日電】中國最高人民法院16日公佈司法解釋,對行政訴訟法中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作出規定,明確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複雜案件,必須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此間專家指出,司法解釋通過這種指定管轄、異地審理和提級管轄的方式,可以有效防止和排除不當干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防止地方政府不當干預

 根據現行法律,行政訴訟實行「原告就被告」,即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原則。而這一將於2008年2月1日起實施司法解釋,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以案件重大複雜為由或者認為不宜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的多種類型案件,進行提級管轄和指定管轄。中級人民法院對於基層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也可以決定由自己審理。

 據指出,中國「各方的不當干預對基層法院最為突出」。而現實是,地方法院的人、財、物諸方面都依賴於本地同級政府,在審理當地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時難免存有顧慮。

民眾為求公正願多跑路

 異地審理會不會增加當事人負擔?在司法解釋徵求意見期間,不少群眾表示,「我們願意異地審判,路遠不是大問題,不公正才是大問題」。但是,許多行政法學專家指出,只靠法院系統自身的努力,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非法干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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