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一名母親在購入太古城道富山閣單位後,其子和前媳婦曾口頭承諾會給予她每月17,000元家用,以換取在其單位居住的權利,惟兩人只繳付了3個月家用。該名母親啞忍1年,終於前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頒令兩人離開住所,以及禁止再踏足該單位。
曾承諾月付萬七元家用
訴訟原訴人為張施月華(譯音),答辯人為其子張國偉(譯音)和前媳婦謝賢玲(譯音)。入稟狀指,原訴人於06年5月購入太古城富山閣一個單位後,其子和前媳婦與她訂立口頭協議,兩人每月須給予她17,000元作家用,以支付一家起居飲食的開支,當中包括聘請菲律賓傭工的薪金,而原訴人則准許兩人及他們的孩子於單位居住。然而,其子只於同年6至8月給母親家用,原訴人出於愛和同情,准許他們繼續居住,至去年9月,原訴人終要求兒子一家遷離住所,並發出律師信;然而,其子和前媳婦不但拒絕遷走,還對母親作出恐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