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張文新當日因醉駕失事的私家車,車頭嚴重損毀。資料圖片
【本報訊】香港電台助理廣播處長張文新(54歲),於去年醉酒駕駛返回寓所時發生車禍,意外後拒絕提供血液作酒精測試,張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沒有提供血液樣本化驗和車牌不符合法例規定兩罪。張否認不與警方合作,強調案發時受傳媒困擾和誤會。裁判官卻不接納他的解釋,認為他是刻意瞞騙逃避刑責,判張罰款7,500元和停牌18個月。然而,張在庭外仍然堅稱不是「拒絕」提供樣本,犯案或受現場環境影響。
律師張永良代表張文新求情,稱張在事發現場有接受「吹波仔」測試,及後轉送威爾斯親王醫院急症室,當時已清晨4時許,身心俱疲。由於他為公眾人物,引來眾記者追訪,現場環境混亂,影響他和警員、醫護人員溝通。同時,他誤以為「吹波仔」測試已足夠,血液測試只用作醫學用途,故沒有提供樣本,又指責傳媒早前錯誤報道。律師並指被告意外後仍清醒,可站立以及對答如流,未有影響判斷。
官指現場反應難斷清醒
律師續稱,被告有25年駕駛經驗,未有交通犯罪記錄,只曾在兩年前遭罰款。案件沒有引致他人受傷,在事發後個多小時內已公開道歉,事件已令他名譽受損。對於第二項控罪,律師指被告駕駛該車已9年,期間多次轉換車房,他也不知道為何車牌沒有法例要求的編號。
主任裁判官莊景傑欲質疑張的解釋,質問被告是否真的清醒,以及指超標數字越高,停牌時間越長,被告則承認自己曾飲酒。在判詞中,莊官指不會以被告在意外後的反應,決定他是否清醒,又稱被告沒有提供樣本,令法庭未能判斷被告超標的數量,以及因此決定停牌時間的長短。莊官推斷被告的行為是瞞騙自己的罪行,指被告超標極高,必須停牌。
公務員事務局拒評處分否
港台發言人李小姐表示案件屬張個人事務,港台不會評論,但會研究判詞,按既定程序跟進。公務員事務局亦表示不會評論個別個案,張是否接受紀律調查會依照既定程序處理。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醉酒駕駛罪和沒有提供血液樣本化驗罪的最高刑罰同是罰款2萬5千元及監禁3年。
案發於去年10月19日清晨近2時,張駕車駛至大圍富健街時,因閃避狗隻撞向山邊。兩名警員到達現場,為張進行酒精呼氣測試,結果達91微克,超出法例規定的22微克。及後被告遭送院檢查,在醫院欲拒絕提供樣本作酒精測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