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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國興法官表示,陪審團在香港的刑事司法制度中擔當關鍵角色。本報記者梁祖彝 攝
【本報訊】(記者 曾少妍)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出任陪審員的準則》諮詢文件。建議包括將出任陪審員的年齡上限提高至70歲;將可獲自動豁免出任陪審員人士的類別減少,實際執業的大律師、律師的文員、報章編輯、太平紳士、醫生、牧師及法官配偶等,日後將不獲豁免,但可按個別情況申請免任;同時,建議以立法方式訂明就出任陪審員而言何謂「居民身份」及「良好品格」。法改會表示,現時有26萬人符合擔任陪審員的資格,相信透過修訂準則,可減輕合資格人士的負擔及增加陪審員的代表性。
現時適用於委任陪審員的現行法例規定,陪審員必須是香港居民,年齡介乎21歲與65歲之間,沒有任何使他不能出任陪審員的失明、失聰或其他無行為能力的情況,而且具有良好品格,以及「對在有關法律程序進行時將予採用的語言所具有的知識,足以令他明白該等法律程序」。但法例沒有訂明如何量度語言能力,亦沒有界定就出任陪審員而言何謂「良好品格」及「居民身份」。
破產人士亦可獲委任
法改會於03年底開始研究出任陪審員的準則,昨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日後陪審員必須最少居港3年,有刑事定罪紀錄和涉及訴訟人士不可以擔任,但破產人士有資格獲委任為陪審員。本港自1997年引入中文審訊,但法改會無意分開兩批陪審員處理中文及英文審訊,以免因不同言語審訊造成制度上的不公平。
減少獲豁免人士類別
另外,諮詢文件建議應在《陪審團條例》中列明批准豁免、排除或暫緩某人出任陪審員的指導原則,有關理據包括:出任陪審員可能會對公眾造成重大不便;對該人士造成過度困難或極度不便;該人從事涉及司法的工作,因此可能會有偏見或令人覺得他可能會有偏見;以及與該人的原則或信念不符。至於語言及行動障礙的人士,如果沒有嚴重影響他們的表達能力,則不應成為豁免的原因。
胡國興冀擴大代表性
法改會陪審團小組委員會主席胡國興法官表示,陪審團在香港的刑事司法制度中擔當關鍵角色,並容許社會大眾參與該制度的運作和對此作出貢獻。現時有26萬港人符合委任為陪審員的資格,但相對本港700萬人口的比例仍很小,當局希望修訂準則,既可減低合資格人士擔任陪審員的頻率,也可擴大陪審員的代表性。
諮詢期將於今年4月30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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