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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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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拒停用雷射槍捉快車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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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譚永炎表示,雷射槍經過至少5,000次測試,準確性無問題。資料圖片

 【本報訊】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昨日通過動議,要求警方在劃一使用雷射槍指引前,暫停使用雷射槍作測量或檢控。不過,警方專家指出,現時警方採用的雷射槍,使用前後共經過至少5,000次測試,其準確性沒有問題,警方亦重申由於超速是引致交通意外的10大成因,故不會停用雷射槍。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昨討論警方使用雷射槍偵察車速的準確性問題,自由黨立法會議員劉健儀促請警方恢復公眾對雷射槍的信心,並質疑在「林建岳超速案」中,雷射槍偵測的車速為何會出現近40公里的誤差;另外,亦有議員不滿警方至今仍未向公眾交代「林建岳超速案」中,辯方律師是根據什麼理由提出修改控罪,要求警方就案件向立法會提交詳細報告。由於該委員會認為警方準備資料不足,最後決定將有關議題押後至下次會議再討論。

設小組全面檢討訓練

警方在立法會議會後召開記者會,警務處總警司韓家傑表示,超速是引致交通意外的10大成因,加上偵測超速的雷射槍準確性無容置疑,故警方不會停用雷射槍。他重申,警員使用雷射槍時,已依足製造商指引,並符合法例要求,雷射槍的測試工作亦多於製造商所規定的。

 獲警務處邀請為專家證人的科大物理系教授譚永炎指出,現時警方所採用的雷射槍,使用前後共經過至少5,000次測試,最大誤差是每小時7公里,一般誤差為每小時2公里,在過去無數測試中亦只有一次曾出現每小時7公里的誤差,故雷射槍的準確性沒有問題。

 對於在「林建岳超速案」中,主控官將原先超速64公里的控罪,改為29公里是否合理及公道,警務處新界南交通部高級警司林耀榮解釋,在該案審訊當日,主控官全盤考慮證供後,決定將指控的超速里數減低,但他沒有具體交代是什麼證供,處方會等候法庭的判刑後才決定如何跟進,而該名警員在案件審訊前已被調職。他強調,當日操作雷射槍的警員有跟足內部指引,處方已成立工作小組,全面檢討使用雷射槍的訓練、行動及行政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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