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08年1月30日 星期三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港聞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危駕輾斃女童 小巴司機囚4月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1-30]
放大圖片

 【本報訊】一名6歲女童去年初因外套被小巴車門夾著拖行及輾斃一案,小巴司機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昨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入獄4個月,停牌年半。裁判官斥責被告駕駛態度自私和罔顧他人生命,又指若被告認為遮擋板構成危險,應自行更換,不必等待運輸署批准。女童父親在散庭後對刑期表達不滿:「始終死鱄茪k,殺鱁江蒆1星期啦!」

 肇事女童譚綺君的母親羅素蘭和丈夫昨日繼續到庭聽取判刑,對於被告黃兆安(見圖)(49歲)的刑期,女童父親眼紅紅的直指判得輕。他表示,女兒的死並非遮擋板所致,而是被告的駕駛態度,如果他表現較專業,可避免意外;即使遮擋板有問題,也不應吝嗇金錢和時間改善「殺人陷阱」。他又說,未決定是否循民事索償。

 大律師陳家昇替被告求情時展示「的士小巴權益關注大聯盟」主席黎銘洪的求情信。大狀指因為「始終是一條人命」,被告也感哀痛,對死者和她的家人致歉,日後也不會駕駛。黃的姐妹昨日有到庭支持被告。

官斥被告罔顧他人生命

裁判官林嘉欣在判詞中批評被告犯下兩大錯誤,包括在有鐵欄的路旁落客和女童被拖行時未有看倒後鏡,認為他自私和罔顧他人生命,欠缺小巴司機的基本駕駛態度。林官續稱,若他認為遮擋板導致意外,被告作為車主應立即更換,不必等待運輸署的指引或吝嗇百多元的費用。他認同被告自94年犯事後便改過自新,意外較多人傷亡的案件輕微,但女童白白去世,加上被告自04後共有12項交通定額罰款紀錄,遂判處監禁4個月和停牌18個月。

 「的士小巴權益關注大聯盟」主席黎銘洪不但替被告求情,並到法庭支持被告。他不同意裁判官所指,表示小巴有任何改動,需得運輸署批准。他指責是次意外運輸署亦有責任,蓋未有盡早訂出指引,直至在此案有裁決後才發出「更換公共小巴車門扶手板」的指引,是逃避責任。他稱,全港逾4千輛的小巴中,約9成仍未更換遮擋板。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港聞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