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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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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藝人不雅照片風波看色情文化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2-15]

胡志偉牧師

 近期藝人不雅照片風波,帶來社會極廣泛及熱烈討論,涉及網絡資訊的監管與資訊自由、警權與人權、知情與私隱、道德與色情、媒體利益與社會責任等。

分辨「色情」與「裸體」

 「色情」(pornography),此字由「著作」與「娼妓」組合而成,即與娼妓或淫亂有關的作品。聖經採用的「淫行」(希臘文porneia),指向性的不道德實踐,凡在婚姻以外進行的,如召妓、一夜情、婚外情、婚前性行為等,皆涵蓋在內。「色情」資訊旨在透過展示身體的某些部位,挑動人的性慾;而基督宗教信仰要反對的不是身體本身,乃是反對人把身體定型為「只供滿足個人慾念的物品」,把性行為與婚姻關係切割,於是「身體—性」毋須講求付出與承擔,人淪為按動物本能行動的個體。

 裸體與「色情」是有分別的,個人在私有空間之內的裸露,而非在公共空間內展示身體的若干部位,並不構成罪惡。港人要分辨「色情」與「裸體」;當人類始祖亞當與夏娃在伊甸園赤身露體,並不感到羞恥,直至亞當與夏娃犯罪(一般人理解的偷吃禁果,即亞當與夏娃有性行為,就被判有罪,乃是對聖經的誤解),才對身體產生羞恥感。有神學工作者認為亞當原本「不感羞恥的身體」(naked without shame),正好說明性慾原是表達「付出自我之愛」(self-giving love),當時的身體裸露自然不成問題。然而,罪性使人對「身體—性」的渴求扭曲,變成了尋求個人的滿足;於是「色慾」(lust)導致世人(特別是男性)以不適當的眼光看待她者的身體。我們感到羞恥,正因為我們不再賦予對「身體—性」應有的尊重,反而在思想裡採取「佔有」、「侵入」或其它暴力方法,把對方身體據為己有。教會反對「色情文化」,正是此種旨在挑動人的性慾,從而對友人或陌生者在幻想中不斷進行「擁有」而非「付出」之愛。失掉關係的性,正是當今社會色情文化氾濫的主要因素之一,她者身體本身之神聖尊嚴失掉,只餘下市場價值了!

看待不雅照片 不宜矯枉過正

 已故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於1995年發表牧函《人類性的真理與真諦》,肯定「身體—性」本身受造之美;「人是有能力進階到比肉慾更高超的愛的,因為肉慾僅視人為一種作為滿足個人慾望的對象而已;而人具有得到友誼和自我給與的能力,並連同具有使他們能對人與人之間,有彼此相互肯定與相愛的能力。」當西斯廷教堂(Sistine Chapel)復修,已故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把過往教宗加在米開朗基羅壁畫人體肖像的衣服挪開,回復米開朗基羅對受造身體的肯定。赤裸裸身體本身是美麗而尊嚴的,問題不在於肖像本身,乃在於觀看者本身的心思,所以聖保羅說:「在清潔的人,一切都是清潔的;但在污穢和不信的人,沒有一樣是清潔的,連他們的意念和良心都污穢了。」(《聖經新譯本》提多書1章15節)。一位心思污穢的成年人,觀看羅浮宮或大英博物館內展露軀體的油畫,倘他感到性慾受到刺激,問題不在於繪像的維妙維肖,乃在於觀賞者「思有邪」,其心不正。

 筆者憂慮有關藝人不雅照片的討論,矯枉過正,可能把任何裸體不確地理解為「不雅」或「淫褻」,只會造成反效果。在此次藝人不雅照片風波,我們要倡導的是「尊重身體」,認定每一位的身體有天賦的美麗與尊嚴,社會人士要學習欣賞及尊重身體之美,不要把身體「物體化」或「商品化」;不要發放或存放此類照片。我們教導下一代身體貞潔的重要,學曉尊重個人或對方身體,因此不要隨便拍攝或錄影與身體私隱的照片,不要濫交或過早有性行為,不要侵犯別人的私隱或「身體—性」。此次熱哄哄的討論,也許提供我們活生生的教材:我們該如何正確地看待個人或她者的身體?(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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