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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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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照案首被告 當庭釋放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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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在獄中度過2星期的疑似藝人不雅照案首被告鍾亦天,其上載的相片經傳媒送檢淫審處並評定為不雅後,昨獲控方撤銷發布淫褻物品的控罪,當庭釋放,並獲取回1.8萬元訟費。警方則表示,鍾涉銀行訛騙案,會待調查後再決定是否檢控。短短2星期內警方將鍾拘捕、檢控又釋放,法律界學者批評,警方處理今次事件兒戲,存有「專業」錯誤,倘無傳媒將照片送檢,鍾亦天可能仍要多坐6星期「冤獄」。

淫照案中首名被起訴的被告鍾亦天(29歲),獲撤銷控罪後,其代表大律師陳炳宙即申請取回訟費,並強調警方在搜查和拘捕被告時,只形容起出的5張相片為色情,而非淫褻或不雅,而被告一直辯解上載相片只是用作求證相片的真偽;反之,警方卻妄下判斷涉案相片屬淫褻級別,更以引導問題去影響被告。同時,控方在無實質理據支持下,武斷推測被告因財政困難,會利用相片勒索圖利。

律師批警「先斬後奏」

 陳續稱,若法庭拒絕訟費申請,只會令大眾以為執法當局可「不理後果、順口開河、先斬後奏、告完先算,撤銷控罪就講聲對唔住,事後就不了了之」,他強調被告發相不為整蠱他人,動機不算很差,而被告確實要花錢聘律師,並非要懲罰律政司或警方。

 鍾亦天釋放後發表書面聲明,表示很高興可以重獲自由,與家人團聚,又表示很多謝各界的關心和協助,令事件告一段落。

官斥被告:踐踏事主尊嚴

 高級政府律師謝家樹則指,被告在供詞上認知上載照片是淫褻,是自招嫌疑,反對他取回訟費。最後屯門法院主任裁判官郭偉健雖批准被告取回1.8萬元訟費,但批評被告的行為在道德上令人反感和侵犯他人私隱,每人都有權決定是否展露身體的敏感部位,而被告未經事主同意,上載其相片讓人評頭品足,除破壞她在親朋戚友的形象,更會影響其事業,造成比一般人更大的傷害,令事主尊嚴被踐踏。

 郭官再引用一宗男子以上載性交影片逼事主就範,聲言「你將會比死更難受」,說明無論相片屬淫褻或不雅,這句說話均可完全形容受害人的感覺。他續稱向年輕人發放不雅物品屬違法,但上載互聯網後,誰也能下載。被告以辨別相片真偽為抗辯理由,法庭先不作裁決,但就提醒他要認清有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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