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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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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射槍捉快車 警將推新指引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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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示範雷射槍操作,結果發現雷射槍測速與實際車速有輕微偏差。本報記者彭子文 攝

 【本報訊】(記者 梁嘉儀) 商人林建岳超速駕駛案,警方昨日承認當時操作雷射槍的警員出現人為錯誤,弄錯林建岳駕駛的私家車位置,之前亦無根據訓練指引,而錯誤填寫測試距離。不過警方強調雷射槍是準確的測速工具,最快會在下月推出新的操作指引,以統一現時5個總區使用的指引。律政司強調,修改控罪基於證據的質素,並非與林建岳的身份地位有關。

 另外,警方昨早示範操作雷射槍,結果發現偵測結果與實際車速偏差於1至4公里內,指偏差「有少無多」,對駕駛者有利,但無礙其準確性,仍獲法庭信納為證據。

警示範操作 偏差「有少無多」

 林建岳原本被票控在北大嶼山公路,超速64公里,其後獲修訂為超速29公里。林建岳認罪罰款,但毋須停牌。

 警方表示,過去5個月覆檢27宗個案,一宗不成立,另外26宗成立,其中一宗經談判後認罪。

 其中林建岳案,李定國說根據傳票紀錄,案發時林建岳座駕與雷射槍之間有收費亭阻隔,雷射槍根本不可能測量行經該處車輛速度,是令檢控被削弱的「致命一點」。加上當天執法警員並無在執法地點進行測試,測試距離亦寫錯,這些因素都削弱檢控理據。

 現時共有334個書面申請要求覆核。而在林建岳案當天同時有其他9架車被指超速,警務處交通總部行政科高級警司朱明寶說警方已主動去信查詢,其中只有一人回應要求覆檢。

她又說,法庭從沒有質疑雷射槍準確性,但過去5個警區對雷射槍測試有不同要求,現已制定統一守則初稿,包括把製造商指引撮要收編、精簡測試程序、釐清人員角色及責任、列明存放程序、統一使用三腳架測試,以及有計劃制定訓練內容。稍後交予雷射槍代理及專家審核,若沒問題便會在下月正式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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