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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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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h漏建設施 小業主或上身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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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起)港大房地產及建設系副教授梁慶豐、系主任何志榮,以及教授黎偉聰,講解研究結果。

 【本報訊】為平衡社區規劃,城市規劃委員會要求地產商在發展項目中,履行「規劃附帶條件」,如興建休憩用地、行人天橋等,但卻「有例無人履行」。香港大學抽樣研究發現,有27.8%項目在工程完成後沒有履行「規劃附帶條件」的責任,政府亦沒有機制規管。學者表示,若城規會追究,購買有關物業的小業主可能要負上責任,如遭「踢契」,甚至要負責興建設施,促請政府修例規管發展商。

 港大房地產及建設學系一項為期兩年的研究,抽樣調查82個住宅項目,其中36個已落成,發現其中10個屋苑未有按城規會規定,在屋苑內興建可以減少對環境造成負面影響的建築,例如興建行人天橋、休憩用地或街市等設施。

未設時限無規管機制

 港大房地產及建設學系主任何志榮指出,城規會沒有為「規劃附帶條件」設定履行時限,也沒有規管機制,故政府惟有依賴發展商向政府申請修改地契時,順道更改地契,加入有關附帶條件以填補漏洞。假如規劃條件並非地契條文,落實與否便只能夠取決個別發展商或買家的誠信或意願。

 港大認為,若發展商不履行責任,物業的業權便出現缺陷。最嚴重的問題是,發展商一般是以子公司的名義作物業發展執行人,當完成物業發展後這些子公司都會清盤;若規劃條件是依附項目內,當所有物業單位售賣給小業主後,規劃條件的履行責任順勢落在小業主身上。

港大倡修例設隊伍巡查

 該學系建議,當局規定地產商在合理時間內履行責任,否則要被處罰;又建議當局設立隊伍巡查。有關調查在8月完成後已交城規會參考。城規會秘書處則回覆稱還未收到有關調查資料,待收到時會就其結果及建議,作出詳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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