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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霆被法警帶上法庭。本報廣州傳真
【本報珠三角新聞中心記者敖敏輝廣州22日電】山西青年許霆惡意取款案一案,今天在廣州中院正式重審。在原有材料的基礎上,檢察機關又出示了部分新的公訴材料,繼續指控許霆犯有盜竊罪,同時補充其行為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許霆及其辯護律師仍堅持作無罪辯護。庭上,許霆自述時稱「取錢是為保護銀行財產」,但其父許彩亮不認可這種說法。
控方:許霆提款171筆共17.5萬
2006年4月21日22時許,許霆利用銀行ATM機出錯,夥同同案人郭安山(已被判刑1年)共提取現金171筆,共計17.5萬元,之後攜款潛逃1年多。公訴機關認為,許霆的行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已經構成了盜竊罪。2007年11月29日許霆被廣州市中院以盜竊罪一審判處無期徒刑。許霆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年1月14日,廣東高院將該案發回重審。
檢察機關今天出具的新公訴材料顯示,2006年4月24日,銀行發現問題後,銀行負責人便聯絡許霆的主管領導趙部長。趙部長告訴銀行人員,許霆4月22日仍在上班。4月24日16時許,曾打電話給許霆其有1000多元的工資尚未結算,希望許霆把家庭地址告訴他,但許霆只是發來感謝短訊。此後,許霆便離開了廣州。
許霆:「取錢為保護銀行財產」
許霆對檢察機關指控的取款行為基本沒有異議,但並不承認自己有「盜竊」的故意。許霆今日在庭上說,當時曾想把取出來的錢保護好,事後交給領導。他曾試圖還錢,並詢問是否可以「先還一半」,但當時銀行工作人員沒有同意,並勸其自首。由於害怕,他於2006年23日辭了職,24日返回老家。許霆說,「我打算做點生意,待賺錢後再還給銀行」。
許霆的辯護律師吳義春認為,許霆的行為不屬於盜竊罪、侵佔罪等刑事罪行,而是在出錯的櫃員機的配合下,進行了民法上的「乘人之危」、「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請求由許霆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民事責任。
今日庭審歷時約4小時,事後許霆的父親許彩亮接受採訪時說:「沒想到他(許霆)會這麼說(指為保護銀行財產),我覺得這不是他的真實想法。」對於此次重審,他已經比較滿意,究竟判多少年由法律說了算,但肯定不再會是無期徒刑。合議庭經過合議後,將擇日對此案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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