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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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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社倡加重淫審例罰則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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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社總幹事兼淫審處審裁員蔡志森要求政府加重《淫審條例》屢犯者的罰則。本報記者彭子文 攝

 【本報訊】(記者 鄭佩琪)藝人淫照事件引發淫審處評審制度欠透明、對淫褻不雅定義含糊等連串問題,政府正檢討《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明光社總幹事兼淫審處審裁員蔡志森表示,部分傳媒集團早已把因觸犯《淫審條例》被判的罰款,納入營運成本中,因此現行通常數千上萬罰款的罰則,已經難以有效遏制部分不負責任的傳媒。他建議政府加重屢犯者的罰則,以起阻嚇作用。

 蔡志森昨午出席《城市論壇》時表示,藝人淫照事件引起社會反思《淫審條例》的不足。他認為,應加重屢次違反條例者,有傳媒集團把違法罰款,當成運作成本看待,漠視法紀。

記協總幹事:不雅定義含糊

 新婦女協進會執委兼淫審處審裁員袁小敏認為,建議值得商榷,因傳媒集團能預留大筆錢應負責任,但小型組織的創作或受影響,如早前有組織出版鼓吹平等性教育但內容露骨的刊物。

 袁小敏稱,淫審處並無評級標準守則,條例於1980年代訂立,當年的道德價值觀與現時不一樣,現時社會出現多元道德及價值觀,認為社會應該就有關準則進行討論。與會的香港記者協會總幹事麥燕庭認同公眾對淫褻不雅的定義含糊,尤其對不雅的定義更不清晰,「可能我戙高隻腳就叫不雅」,建議社會應加強討論,「摸出標準」。

 對於淫審處將刊登淫照的《壹週刊》特刊及《東方新地》評為第1類刊物,屬老幼咸宜類別,香港報評會執委兼新界鄉議局南約區中學校長區伯權則批評結果「有點兒那個」,有關傳媒有煽動群眾偷窺慾望之嫌。他表示,該校將今次事件轉化為推行性教育的契機,從生理、道德角度教導學生進行分析。根據《淫審條例》,發布、管有或輸入以供發布第3類(淫褻)物品,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3年;向青少年發布第2類(不雅)物品,首次被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40萬元及監禁12個月。第2次或重犯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80萬元及監禁12個月。但實際判決中,罰款數字通常只有數千至數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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