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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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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載前女友裸照 青年加刑即入獄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3-04]

 【本報訊】金飾店男售貨員因將前女友8段性交片段及6張裸照上載至互聯網,去年承認刑事恐嚇、發佈不雅及淫褻物品共3項罪名,原被判罰社會服務令240小時,惟律政司指判罰太輕提出刑期覆核,昨獲原審裁判官黃崇厚接納,改判被告即時入獄兩個月。

240小時社服令改囚2月

 裁判官明言,不少人進入互聯網這個虛擬的世界後,對道德人格的把持、對個人的權利和責任的掌握,及對後果的顧慮失去了方寸。很多平時不會做的事都漫不經心地做了,因只要按下一個按鍵便成,也看不到受害者的樣貌。不過,進入虛擬世界的人必須顧慮現實世界的真實後果,而互聯網上作出對他人的傷害超越人所想像,亦要承擔嚴重的法律後果。

 裁判官表示,再三考慮案情性質和情節嚴重,認為當初原審的判決不當不足,理應判以監禁式刑罰。裁判官就被告承認的發佈淫褻物品罪名採納12個月為起刑點,給予被告認罪及額外的扣減,遂判以2個月監禁。其餘的刑事恐嚇和發佈不雅照片罪名,均獲減刑至1個月,3項罪行同期執行。

裁判官望傳達明確信息

 裁判官強調,是次案件判刑獨特,被告實際被判囚2個月另加社會服務令,為免公眾誤解,他強調如有人犯下發佈淫褻物品罪行,如不認罪下一經定罪,即會以起刑點12個月予以判囚,如犯罪者立心衝擊法治,令公眾道德敗壞,必會再加以重判。他希望大眾明確信息,如犯下此罪行,難望法庭寬大處理。

 裁判官又強調,他一直認為此案案情嚴重,惟原審時僅認為被告只是一時為情所困,愚蠢魯莽而犯下案件,所以才網開一面,採取寬容的極限,判被告最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惟是次控方提出刑期覆核,首度提出被告案發時曾在網上向網友聲言「你(女事主)先對我不忠,我對你不義」,並形容自己是一個「有仇必報的傻人」,證明被告有明顯報復的心態,同時被告在互聯網上將女事主的個人資料,包括中英文姓名和工作地點上載,與原審時的求情內容大相徑庭,遂必須加刑。

求復合被拒 上網報復

 控方案情指,29歲被告李榮峰,於03年認識女事主成為情侶,其間在女事主同意下,以手機拍下裸照及兩人交歡片段,其後女方提出分手,即使被告以裸照及交歡片段要脅復合,亦不為所動。被告於去年情人節登門求復合,卻發現事主快將與富家子結婚。事主友人於2月16日及3月7日在互聯網上發現事主的裸照及交歡片段,於是報警。被告於去年9月在荃灣裁判法院承認恐嚇、發佈不雅物品及發佈淫褻物品3項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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