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已退休父母因兒子每月給家用遞減近一半大為不悅,要求兒子清還當日供書教學至碩士學位的費用近百萬元,昨日區院法官裁定這筆「兒女債」屬借貸而非無條件餽贈,裁定父母得值,兒子須要清還。
現年37歲的機械工程碩士陳文煒為本案答辯人,他與父母陳炳群及郭瑞貞(均為譯音)對簿公堂,雙方自05年已經反目,只能透過社工及律師溝通。
結婚後與父母劃清界線
陳家關係原本良好,陳文煒雖然會考成績平平,但及後獲父母資助到英國取得機械工程碩士,並回港工作,現時職位及收入均不俗。法官於判詞指,畢業回港後陳文煒一直與父母同住,直至2000年結婚,才由父母斥資購入青衣翠怡花園一單位給新婚兩小口居住,單位業主為陳文煒及其母;陳當年承諾每月給父母7,500作租金,及後陳亦依諾,每月給父母多於此數,並按年遞增至最高1萬4千元,兩夫婦就每晚回父母家吃飯,至03年陳誕女後,嬰兒亦曾交母親照顧。
萬4元家用下調至7500元
但自05年6月起,陳文煒向家人表示新聘印傭行將上班,要求將女兒接回青衣的家居住,更謂不會每晚回父母家共膳,每月給父母的款項亦下調至7,500元,令父母大為不悅。05年8月,陳家因而召開家庭會議,席間陳父要求查看陳文煒的稅單被拒,雙方不歡而散,陳父即時要求兒子歸還當日供書教學的費用,陳文煒當時答應,稍後亦將翠怡花園的一半業權轉回父親名下,與家人劃清界線。
陳父及陳母於法庭作供指,當年供幼女到澳洲讀書及借款予幼子學車,數目大小子女均有歸還,因此當年供陳文煒到英國讀書,大家均清楚是借貸名義,陳有責任歸還。
官指借貸名義有責歸還
法官裁定陳父陳母的口供可信,並指雖然赴英費用已屬98年的往事,法理上已超出追溯期限,但由於05年8月陳家家庭會議破裂後,陳文煒答應會還款,自此更不定期給款,因此借貸關係仍然存在。
陳父指當年共匯款6萬7千多英鎊予兒子,並在他回港出席胞姐婚宴期間給他3萬4千元使用;因此以1英鎊兌換13.5港元的換算率,陳父共借出93萬9千餘元予陳文煒留學,當中已不計當年共900英鎊的紅封包。由於陳文煒自鬧翻後已歸還5萬2千餘元予父母,因此法庭裁定陳仍欠父母88萬6千餘元。
至於陳文煒反向父母追討一半業權,法官指不接納陳文煒的口供,指雖然他為翠怡花園單位的業主,但只是名義上代父母託管,因此判其取回物業一半業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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