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在藝人淫照風波中,警方曾指出「朋友互傳」不算犯法,立法會昨討論事件,有議員要求政府解釋「朋友」及「公眾人士」的定義。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見圖)表示,法例上是沒有定義何謂「朋友」,「朋友」是否屬於「公眾人士」須由法庭決定。
經濟及發展局局長馬時亨昨於立法會會議中表示,管有淫褻或不雅物品是否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主要取決於當事人是否管有有關物品以供發布予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朋友」是否可被界定為非「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必須取決於個別個案中的一切相關事實。法庭會根據法律及相關事實作出裁決。
有議員批評馬時亨的解釋,「如果是朋友就沒有事,不是朋友就有事,經馬局長解完,凡是朋友都可能有事。」馬時亨則回應說,「如果有人提出,這個人究竟是不是所謂朋友,是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有爭拗時最後決定於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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