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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交通案底纍纍的年輕司機無視法庭的停牌令,去年在大潭道驅車從後撞向一部電單車,令車上女乘客拋出車外死亡,事後棄車逃遁。法官昨斥被告駕駛紀錄極差劣,且屢對停牌令視若無睹,判其入獄22個月2星期,並將停牌令延至2015年。
被告黃志豐(30歲)上周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停牌期間駕駛及發生意外後沒有停車等5項罪名。區院暫委法官林偉權昨於判刑時指出,被告04年首次擁有駕駛執照,僅兩月後即被吊銷,其後更因危駕而被判監,但他的駕駛態度仍未改善,今次更以機件故障為藉口試圖推卸過失,顯然並無悔意。
認5宗罪 停牌至2015年
法官續指,被告駕駛紀錄「極之差劣」,更數度觸犯停牌駕駛罪名,顯示被告「目無法紀、對法庭的停牌令視若無睹」,就5項控罪判監22個月2星期。另被告需於2010年現行停牌期滿後,繼續停牌5年,且須再考牌才可再度擁有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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