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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6歲女童去年6月在太子道西被小巴車門夾著衣物拖行輾斃,涉案小巴司機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被判入獄4個月,停牌1年半。昨律政署以刑罰過輕為由,向法庭要求覆核判刑,遭裁判官林嘉欣駁回。林官指案件並非災難性和受害者眾多的交通意外,認為4個月的刑期非明顯過輕,遂維持原判,卻承認早前判刑未有充分考慮停牌期,下令改判停牌2年。
維持刑期 僅停牌改2年
被告為小巴司機黃兆安(49歲)。女死者父母則在庭外表示對維持原判沒有意見,只會跟進律政署的上訴行動。
控方向法庭提出覆核刑期時指,被告犯案時魯莽地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而其自04年累積的12次定額罰款,反映被告慣性不遵守交通規則,希望法庭再次考慮以上因素,為公眾帶出有關訊息,以使判刑生阻嚇作用。
林官形容案件是一宗悲劇,難以彌補對死者家人的損失,但考慮案件並非涉及災難性和出現多名傷亡人士,只是被告在上、落客時未有多加留意才發生意外,故不認為4個月的刑期過輕。但承認案中沒有理據支持不判處多於18個月的停牌令,遂將停牌期改為2年。案發去年1月8日,女童譚綺君和母親乘搭被告駕駛的小巴上學,當小巴駛至太子道西近基堤道時,母親先下車,回頭發現女兒跌倒後,頭部被小巴左輪輾過,傷重不治。政府化驗師推斷是女童羽絨外套腰間的索繩,被車門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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