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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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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國擬效瑞典妙法管淫業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3-17]

 瑞典於1999年通過召妓法,訂明妓女屬於受害人,所以賣淫不屬違法,但召妓則是非法行為,法例有效減少賣淫人數。正當美國忙著處理「皇帝俱樂部」案件的同時,英國和荷蘭等國正考慮效法瑞典只懲罰嫖客,紛紛派員到該國「取經」。

 瑞典法例規定,嫖客、扯皮條和妓院經營者全列非法,召妓者會被罰款或最高監禁半年,而且身份會被公開。

 妓女則被看待成被剝削的受害者,故賣淫不屬違法。瑞典警方打擊人口販賣小組表示,通過法例後,黃色事業需求減少,民眾的態度也改變了,認為法例成功。

 但有反對人士質疑,此法只是把黃色事業趕離街頭,賣淫者會到較危險的偏遠地區經營。  ■綜合外電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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