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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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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正民法官判詞要點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3-21]

 1.《保護海港條例》第三條說明海港屬市民的特別公有資產及自然財產,除非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否則任何人均不可無故填海。

 2.任何形式的填海,不論永久還是臨時,只要是令海港面積減少的,都必須受制於條例之內。

 3.假如臨時填海因為他日會被移除就不須受條例監管,則政府大可以「臨時」名義,填多大範圍均可。

 4.若要強分永久或臨時填海,又須重新著手進行條例的界定。

 5.即使填海的目的不是為取得新土地使用,而是為興建隧道,填海後仍是形成了新土地。

 6.不應只技術性地考慮填海目的,而應從社會、文化、歷史及所反映的土地身份等更廣闊層面來考慮條例欲規管的原因。

 7.若容許臨時填海,會令水質變壞,條例便失去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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