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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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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須保護 法官應務實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3-21]

保護海港協會就政府在進行灣仔至中環繞道工程期間,於維港進行臨時填海工程沒有依《保護海港條例》進行諮詢,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法官夏正民昨日裁定保護海港協會勝訴。政府代表律師曾在庭上指臨時填海不受條例監管,但法官拒絕接納,認為條例中沒有臨時填海的概念,不論是臨時或永久填海,都應受到法例約束。

維港是本港的珍貴資源,必須善加保護。雖然政府臨時填海的目的是為了方便興建繞道,有關工程並不會為維港帶來永久損失,但如果跟足條例規定的程序,先就臨時填海進行公眾諮詢,就可避免受到司法覆核挑戰,確保工程不被延遲。另一方面,法官在審理對經濟或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司法覆核時,應當遵循司法克制的原則,尊重行政部門和專家的基本判斷和技術設計。

臨時填海是為解決灣仔、中環的交通擠塞問題,合乎《保護海港條例》所指的淩駕性及迫切性。其中一段繞道採取隧道形式興建,為的是減少永久填海。顯然,條例規管的是「為取得土地使用而進行的填海」,與「為建隧道而進行的填海」性質不同。遺憾的是,法官沒有接納有關技術層面上的問題,判決政府敗訴。判決令香港付出巨大代價,不論政府上訴與否或進行諮詢,灣仔繞道工程無可避免將再次延遲。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指出,香港社會所面對的既錯綜複雜又艱巨的政治、經濟及社會問題,都只有透過討論及經過政治體制的適當運作,方能覓得實際的解決方案。因此,市民須倚賴政治過程來謀求解決這些問題的合宜可行方案,而司法覆核的程序,並非解決這些問題的萬應良方。李國能精闢地表達了司法克制的原則。司法界的一句傳世名言說:「對我們自己行使權力的唯一約束就是我們的自我約束感,法院不是必須被認定為唯一擁有管理能力的地方。」法官保持自我克制的品格和形象,既可避免越俎代庖去代替政府和立法機關的責任,又有利維護司法獨立和權威。

法官並非萬能,他們是精通法律的專家,但他們不一定是研究工程技術的專家。如果完全依靠不具有專業工程技術知識的法官,來推翻行政部門和專家作出的工程技術認定,其所導致的後果是嚴重的。因此,在對既錯綜複雜又艱巨的政治、經濟及社會問題進行裁決時,法官應遵循司法克制原則,尊重具有專業工程技術知識的專家的基本判斷。(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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