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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鍵基指不會限制進行票站調查的機構數目。 本報記者梁祖彝 攝
【本報訊】(記者 葉詠儀、陳辰)反對派在區議會選舉中大敗,不檢討自己敗因,卻要求當局限制民間機構在投票日進行票站調查。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彭鍵基在公布最新一份「立法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時強調,任何人士和機構均有自由搜集資料的權利,故不會限制調查機構數目。不過,新指引建議收緊目前的有關規定,包括要求負責進行票站調查的機構須最遲於投票日前10天提出申請,機構代表的聯絡方法要張貼在票站內,調查員須戴上調查機構名牌並表明自己並非代表政府,投票結束前不能披露有關調查結果等,否則將遭嚴厲譴責。
針對在去年立法會港島區補選投票當日,《蘋果日報》透過號外方式為反對派議員陳方安生催票,彭鍵基重申選舉指引已經就此有明確規定,強調傳媒必須公平對待每一名候選人,至於選舉期間發生的個別事件,則由於已經進入了調查階段,故他不會作出評論。
調查員須戴名牌表明身份
今年立法會選舉將於9月7日進行投票。提名期在7月19日開始,至8月1日結束。選管會昨日公布《立法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其中增加額外措施,收緊對票站調查的管制,並提高獲准進行票站調查的機構或人士的透明度。
彭鍵基在記者會上表示,「建議指引規定」希望在投票日進行票站調查的機構,必須在投票日前的10天作出申請,較舊有規定的7天提前了3天,當局會視乎情況作出審批,而有關人士或機構的名稱及聯絡電話,屆時亦會張貼於票站,讓公眾參考。同時,調查員必須佩戴識別身份的名牌或標記,否則不會獲准在任何投票站外進行票站調查。調查員也須向選民透露進行票站調查的機構名稱,以免選民誤以為他們是由政府委任。
「不當發布結果」或列刑事罪
彭鍵基又提醒選民,他們有權拒絕向調查員透露投票意向,而且傳媒不能夠在投票完結前公布調查結果,否則會被嚴厲譴責或譴責。對於公布或發布結果的定義,彭官表示,由於涉及法律定義,需要在諮詢期間聽取市民的意見,而他留意到社會上有聲音希望將「不當發布結果」列為刑事罪,但由於涉及修改法例,需要詳細考慮。
建議指引可於灣仔港灣道二十五號海港中心十樓選舉事務處及各區民政事務處索取,亦可在http://www.eac.gov.hk/ch/legco/2008lce_proposeguide.htm 下載,公眾諮詢期則會於4月23日結束,所有書面申述可郵寄往灣仔港灣道25號海港中心10樓的選管會秘書處,亦可透過傳真(25111682)或電郵(eacenq@reo.gov.hk)遞交。同時,選管會將於下月10日舉行一場公開的諮詢大會,接受公眾提出口頭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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