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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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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查律師行搜令判有效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3-29]

 【本報訊】本港廉政公署調查澳門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涉貪污案期間,引用《廉政公署條例》,向裁判官申請搜查黃乾亨黃英豪律師事務所及一間秘書公司,律師行早前挑戰搜查令的合法性,獲高院裁定廉署錯引條例,應改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向區院或高院申請搜查令。

上訴得直 案件發還重審

 廉署不服上訴,昨獲上訴庭推翻原審裁決,指《廉政公署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並沒有抵觸,更沒有從屬關係,廉署毋須因調查案件屬後者條例所包括的罪行類別就必須依其申請搜查令。

 上訴庭法官司徒敬又指,本港有多於120條條例賦予執法機關申請搜查令,每次申請都大有可能有多於一條條例適用,廉署有權選擇適合其的條例申請搜查令。由於原訟庭未有處理其他司法覆核理由,因此,上訴庭宣布案件須發還同一法官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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