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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3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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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推幹部公共安全責任制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3-31]

 【據新華社深圳30日電】根據深圳市委市政府近日出台的《深圳市關於強化公共安全責任制的若干規定》,一旦出現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案件,未依法履行公共安全管理職責、負有責任的各級黨政人員都要追究責任,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以通報批評乃至降級、撤職等處分。

 規定對於市民普遍關心的社會治安問題處理作了詳細分類:發生故意殺人、故意傷人致死、爆炸、投毒、縱火、搶劫、強姦、綁架等8類刑事案件,一案3人死亡的,未依法履行公共安全管理職責、負有責任的區政府分管負責人、市級部門分管負責人要被責令書面檢查並予以通報批評;而一案4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的,負有責任的區政府和市級部門分管負責人就要被責令書面檢查、誡勉談話或給予警告處分;一案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要根據情節對負有責任的區委主要負責人追究黨紀責任,對負有責任的區政府和市級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記大過以上處分。

 規定還特別指出,各級黨政機構、相關部門新聞發佈和信息報送工作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因未依法依規履行自身職責及時發佈實情,導致社會重大不良影響或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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