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別(具有顯著的文物價值)
■20幢(連同10幢獲古物諮詢委員會列為一級歷史建築的樓宇)。
■長期保育作活化再用。
■考慮根據市建局條例,以發展計劃形式推行保育計劃。
第二類別(具有高度的文物價值)
■16幢
■以市價向擁有單一業權的業主提出收購。
■業主以較長的租約租予市建局,將物業分租作活化再用。
■為業主提供資助維修物業的公用部分。
第三類別(具有中度的文物價值)
■12幢
■若由單一業主持有,會先與業主商討合作翻新,回復外觀特色及改善公共安全設施。
■現有用途不變。
■提供復修工程的財政援助。
第四類別(文物的價值不高)
■18幢
■原來的建築外觀遭大幅改動。
■保育價值不高。
■市建局不會進行保育工作。
資料來源﹕市區重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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