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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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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公地賺錢 時代廣場或違約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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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鄭月娥表示,公共契約條文中,只容許發展商在出租公共空間時,只能收取相關費用彌補開支,如水電費、搭建棚架、上蓋、帳蓬的費用。資料圖片

 【本報訊】銅鑼灣時代廣場出租露天廣場作展覽和咖啡店,或有違反與屋宇署簽訂的公用契約,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說,政府正繼續跟進事件,在收到發展商提交的資料後,會和律政司研究是否採取法律行動。律政司司長黃仁龍亦指,會先就此向時代廣場取得有關資料,研究有否違反契約中有關公共空間的使用規定,及是否透過法律途徑追討,暫時未有任何定案。

 林鄭月娥昨日出席電台節目時表示,銅鑼灣時代廣場既是公共休閒空間,亦容許展覽用途較為獨特,而3月初屋宇署長已要求時代廣場解釋,出租露天廣場作展覽和開設咖啡店時的收費,了解有否違反和屋宇署簽訂的公共契約。

當局已去信 要業主解釋

 林鄭月娥說:「我們已去信業主,要求解釋在過去借用這個休憩空間給予各團體和商業機構舉行展覽活動時的收費詳情。我們要掌握那些資料,才能確定是符合還是違反了公用契約內的要求。」

 她解釋,經初步研究,發現時代廣場的公共契約條文中,只容許發展商收取水電費和相關費用彌補開支,但不可以收取商業利益:「即是說由業主提供的服務,如棚架、上蓋、帳篷,他可以收取一些費用,所以我們要他解釋目前和過往的收費是否按照這些原則,否則我們便有權按公用契約採取行動。」

契約訂明只許收成本費

 林又說,上星期已和律政司及屋宇署會面,研究公用契約的條款,當得到時代廣場提供的資料後,便會研究是否採取法律行動。時代廣場表示,正與屋宇署跟進。

 對於現時由私人機構提供公共空間的政策,林鄭月娥認為有可取之處:「(政策)可以滿足區內不僅是此項目的居民,周遭居民的需求也是靠它(這政策)。」但她亦承認,過往政府較少參與這類公共空間的規劃和監察,政府正就此進行檢討,她又期望區議會會加強監察各區的公用空間。

 屋宇署和地政總署上星期公布226個公共空間的資料,林鄭月娥說,當中超過30個涉及公共休閒空間,其餘主要是公共通道和路面建設等項目。她又說當局最近已就公共空間的問題採取行動,但無透露個案詳情。林鄭月娥又呼籲市民,若使用時被拒,可向署方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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