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容許醫生在4類印刷媒體,包括報章、雜誌、學報及期刊刊登廣告,但內容必須與診所及醫務名冊列明的服務相符,但醫生依然不可透過電子傳媒刊登廣告。
二、廣告面積相等於300平方厘米;同一期刊物內不可刊登同一廣告多於一次。
三、廣告刊登位置有規限,例如在同一頁版面內,醫生刊登的廣告不可以與推銷相關連的其他廣告刊登在一起,例如美容廣告等,避免讀者誤以為醫生的專業與該美容公司及其產品有關。
四、醫生必須保存刊登廣告的內容兩年,一旦發生違規行為,以便翻查相關記錄。
五、醫生刊登的廣告應盡量避免使用含褒貶意思的字眼,如「最好」、「最老資格」、「最新」等抬高自我身價或含有比較成份的用字。
六、醫生可以在廣告中刊登個人相片、學歷,以及提供療程類別,並且可明碼實價讓病人參考,但不可協助機構做商業宣傳。
七、過去醫委會限制醫生在宣傳時,不可列出多於5項所提供的醫療服務,但守則修改後,有關數目限制已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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