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新華社北京3日電】記者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對胡嘉(曾用名胡佳)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宣告一審判決,認定胡嘉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1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胡嘉於2006年8月至2007年10月間,先後以在境外網際網路站發表文章、接受境外媒體電話採訪的方式,多次煽動他人顛覆中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在其發表的《中共十七大之前 中國政法系統大範圍製造恐怖氣氛》、《一國無需兩制》等文章和接受媒體採訪時的談話中,胡嘉進行惡意造謠、誹謗和煽動,妄圖達到顛覆中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胡嘉撰寫的煽動性文章以及被製作成音頻或整理成文字的採訪錄音,被境外多家網站鏈結和轉載。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鋻於胡嘉在法庭庭審中能夠悔罪,表示願意接受法律制裁,依法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庭審和宣判時,胡嘉的家屬均到庭旁聽。胡嘉,男,1973年出生,漢族,大學文化,無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