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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羅軍典表示,一般而言,家傭在外任何借貸行為均與僱主無關,除非僱主簽署成為家傭的借貸擔保人,一旦家傭無法償還或失蹤,才需負上責任;財務公司亦有權循合法途徑,向僱主追付家傭欠下的全部債務,惟追討手段不能涉及恐嚇成份。
家傭被追債 可解除合約
羅續稱,如僱主並非家傭的借貸擔保人,遇上財務公司上門追債,大可不用理會,如果家傭無法解決,僱主可與家傭解除合約,並向入境處申請證明文件,通知有關財務公司證明該名家傭已遷出單位,雙方並無任何僱傭關係。一般情況下,財務公司不會再上門死纏爛打,如再受到滋擾,戶主可報警處理。羅軍典指出,一般外傭其實很少會因為揮霍或賭博而向財務公司借錢。他解釋,外傭來港時通常需繳付21,000元佣金,這筆錢相對於她們的入息來說非常龐大,及至來港工作後需分7期,即每期3,000元償還,如果外傭在每月生活費入不敷支,或有突發事故例如家鄉有親人急病,便惟有舉債解決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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