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指控
曾不停「�j」司機下體。
見到司機不悅,為何不付錢令他開心。
曾向其他的士司機挑逗。
司機曾喝止顏及撥開其手。
曾伸手入司機褲襠非禮及要求交歡。
要求司機往樂陶苑,但指示司機「兜大圈」。
故意坐在前座。
顏福偉辯護
被告解釋(07年案件)
只掃司機下體兩、三次作出挑逗。
「呢個唔係錢既交易」。
案發時為首次,受酒精及演唱會影響。
司機一直沒有反抗,表現受落,並叫他「福仔」。
被告解釋(03年案件)
除07年外,從未挑逗的士司機。
對案中司機毫無印象。
多年來均習慣坐在前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