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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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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與粵港澳特別合作區的關係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4-11]

顧敏康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CEPA自2004年元月一日起實施,至今已到了第五個年頭;有關CEPA的附件也已經簽到了第四個,標誌著CEPA正在朝著廣度和深度健康地發展。但是,日前有學者指出:CEPA是一個偽自由貿易協議。筆者對此感到非常驚訝,更覺得有必要對這個問題進行討論,以澄清人們對CEPA的誤解。

 筆者曾經在一篇題為《CEPA自由貿易框架下的反傾銷問題》的文章中,對CEPA的性質進行過討論,大致的觀點如下:

CEPA是自由貿易協議的一種形式

 首先,關於CEPA是否屬於自由貿易區安排的問題,目前在內地似乎沒有出現較大的爭議,國際上對此安排的異議更是少見。誠如廈門大學的曾華群教授所言,當時選用CEPA這個術語而不是「自由貿易區(FTA)」這個術語,這可能是一種「故意」的做法。因為在傳統上,「自由貿易區」一般適用於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建立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但是,這個解釋又似乎無法解釋有些國家間的自由貿易協議。無論如何,筆者認為CEPA屬於自由貿易區的安排是可以肯定的。換句話說,CEPA應該是屬於自由貿易協議的一種形式。

 其次,在WTO框架下,構建中國兩岸四地關稅區之間的自由貿易區是解決兩岸四地經貿關係的重要出路。根據關貿總協議第24(8)(b)條規定:「自由貿易區應理解為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關稅領土所組成的集團,對原產於這些組成領土的產品的貿易,已實質上所有貿易方面取消關稅或其它商業限制的集團。」

 第三,在自由貿易區內設立以一主權國家和四個單獨關稅區(內地、台灣、香港和澳門)之間組成的一個對內相互取消關稅和其它貿易限制,對外仍保留各自獨立貿易政策的經貿機制。在此框架下,既延續了兩岸四地現有的經貿優惠,有利於體現「一國四區」的特殊關係,又符合WTO基本規則。

 不過,學術研究本來就允許「求同存異」,因為即便對於相同的素材,學者的解釋也可能因各自切入點不同而變得不同起來。

建立粵港澳合作區應法律先行

 隨著CEPA的進一步發展,內地又出現了新的構想,即建立「粵港澳特別合作區」的設想。首先,這個構想是在中央進一步提倡「解放思想」的基礎上提出來的。這標誌著中央決心實施真正意義上的民主化領導,任何有利於內地強大和發展的意見都可以自由地提出;這也標誌著內地民主的深入發展。其次,這個構想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因為這是在一個國家之內三個行政區之間的緊密合作。也正因如此,目前廣東省關於建立粵港澳特別合作區的調研工作正在進行中。從媒體消息得知,這個調研結果可能於今年5月出台。

 既然我們已經有類似自由貿易協議的CEPA,為什麼還需要建立特別合作區呢?如果需要,那麼特別合作區應該「特別」在哪裡呢?據媒體報道,這裡的特別有可能是希望中央下放給合作區部分經濟管理許可權、社會管理許可權以及金融創新方面的試驗權。換句話說,粵港澳區域合作的目的就是在經濟全球化的戰略背景下,進一步消除區域間合作阻隔,推動粵港澳經濟的深度融合。

 從法律角度看,三個行政區之間的合作一般不會引發有關「最惠國待遇」問題的挑戰,但是,內地有學者指出,特別合作區也不過是要為粵港澳爭取更多的法律上的特權和優惠。這就需要我們深入討論這種特權和優惠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必須探討「一國兩制」的政策是否允許這樣做?換言之,如果粵港澳想爭取中央給予更多法律上的特權與優惠,就必須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進行認真的探討。看這樣的安排是否會影響「兩制」的安排。其次必須探討CEPA與特別合作區之間的關係,以及後者與前者如何區別和配合的問題。第三必須探討建立特別合作區以後可能對其他省市產生的負面影響。

 總之,建立粵港澳特別合作區應當法律先行,法律上走通了才可以走下一步。對此,筆者強烈建議有關部門邀請粵港澳三地的法律人士對這個特別合作區的構想進行集中討論。(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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