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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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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宣判的陳良宇主要犯罪事實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4-12]

 ■ 1988-2006年:為上海新黃浦(集團)公司、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等單位在拆遷補償、獲得財政補貼款、解決樓盤閒置問題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財物折合239萬餘元。

 ■ 2002年:違規擅自決定上海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總公司持有的上海路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許可權期低價轉讓給福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2億餘元。

 ■ 2002-2003年:徇私情同意有關部門違規批准其弟陳良軍獲得最終354畝土地使用權,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441萬餘元。

 ■ 2004年:違規幫助某公司從上海市社保局融資,致使10億元社保基金被違規動用而置於巨大風險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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