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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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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良宇囚18年 受賄濫權罪成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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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李文林、沈立炯、凌馨、姚萍、孟興天津11日電】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上海市委原書記陳良宇,11日下午被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兩項罪名一審判囚18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陳良宇當庭未表示要上訴,當天他連夜被押解回北京秦城監獄。到此,這一查處近兩年、令20多位高官和富商落馬、涉案金額達數百億的貪腐大案,終於塵埃落定。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陳良宇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犯濫用職權罪,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法庭指出,鑑於其對於所犯受賄罪有悔罪表現,能夠退繳全部贓款,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了解,法庭處陳良宇受賄罪刑期14年、濫用職權罪刑期7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而此前檢方指控的另一項玩忽職守罪則未獲法庭認定。

玩忽職守指控未定罪

 在6人檢控團隊起草的起訴書中,玩忽職守罪主要指向陳良宇在2002年至2003年間,為徇私情同意有關部門違規為其弟陳良軍取得354畝土地使用權,當時,陳良宇對相關「請示」給出的答覆是「按規定辦,把好關」。此後陳良軍將地塊使用權轉手倒賣,獲利1.18億元。

 在今日審判中,陳良宇的上述答覆未被納為其無玩忽職守的證據。根據最高檢的相關規定,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據此,陳的辯護律師高子程在3月25日的庭審辯護時曾稱,陳良宇負有領導責任,但並未玩忽職守。

律師辯辭獲部分採納

 本報還從權威渠道獲悉,陳良宇有兩項從輕情節也獲得了法庭認定,其中之一是「認罪態度良好」。據悉,3月25日出席庭審時,陳良宇始終保持平靜,對檢方指控給予配合。

 主審法官董曉新在庭審結束前曾表示:「合議庭注意到,陳良宇整個庭審過程中,認罪態度很好,回答問題實事求是。控辯雙方一致認為,陳良宇配合工作,積極退贓,合議庭在合議後會積極考慮。」

 此外,高子程今日還提及另一條可「從輕情節」。他認為,檢方對於陳良宇「受賄」的指控不完全符合犯罪構成的四項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主體、犯罪客觀方面和犯罪主觀方面。因為陳在收受當事者錢財後,並沒有利用職權為他們謀取利益,也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

 從最後的判決內容來看,這一條辯護理由亦部分被法庭採納。對此,高子程表示讚賞。

30萬被沒收財產已上繳

 對陳良宇受賄金額的認定,與檢方此前指控時一致,共計239萬餘元,其中包括港商楊崧才行賄的10萬元人民幣、23萬港元,陳良宇妻子黃毅玲在上海MWB互感器廠「掛名」獲得的「工資」43萬餘元、陳良宇之子陳維力在申花足球俱樂部「掛名」獲得的報酬約35.2萬元,以及上海新黃浦集團原總裁為陳良宇父母更換房屋的差價約93萬餘元。

 至於判決書中提及的「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據稱陳良宇已在一審宣判前上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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