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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東華三院歷屆主席會主席、香港中山僑商會前會長李東海,繼上月入稟高院控告香港中山僑商會議中出席者誹謗他之後,會方前日亦入稟高院,向李東海追討約1,387萬元。
原訴為香港中山僑商會,答辯人為李東海。入稟狀指,李為01年該會主席,該會於03年3月的資產損益表中,有3,968萬元打算作慈善用途。07年李仍任商會主席,今年3月,原訴發現答辯人違反責任,在沒有得到原訴同意下挪用了1,037萬元,當原訴向答辯人查問時,答辯人直認不諱,表示挪用款項是為免原訴要付法庭一筆判決費用。答辯人進一步承認錯誤地引用會章,又另挪用了350萬元作律師費。當要求他交回款項及會章被拒絕,遂入稟高院,要求李清還共1,387萬餘元的費用及會章。
另一方面,李東海於上月曾因相關事件入稟高院控告一名譯音為林年的男子誹謗,指林於本年1月29日在香港中山僑商會第18屆會董會第九次會議中提出臨時動議,要求委任律師向李追討1千萬元,李當時指其言論全屬誹謗。
李東海曾任前政協常委,獲特區頒發大紫荊勳章,任僑商會主席期間曾表示為會方開源節流,更替商會投資,將原本2、3百萬元的本金增值至8、9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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