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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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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能源效益政策仍有不足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4-15]

陸恭蕙 思匯政策研究所行政總監

 香港人一直非常浪費能源,九十年代香港日常所浪費的能源相等於一所發電站所能夠產生的能源,但直至回歸時香港仍未將能源效益放在優先討論之列。

 香港的電力由中華電力有限公司和香港電燈有限公司兩間公司提供,他們擁有數間電力廠並以燒煤及天然氣發電為主,中電亦有向中國購買由核能產生的電力。政府與電力公司簽定《管制協議》以作管理,現行的協議已有十五年歷史並將於今年到期,協議規定電費的價格及股東可以得到的利潤,而利潤的多寡乃取決於公司的總資產值,這對能源效益及環境保護並無益處。

兩電管制協議無益於環保

 97年時,建築物耗用85%的全港電力及96%的天然氣。於商業界中,大約一半的電力用於空氣調節上。於95年通過並於二千年收緊的建築物(能源效率)規例是香港唯一有關能源效益的法例,此法例以包圍新建築物的綜合傳熱值(OTTVs)計算,但卻被人質疑其對能源表現的影響有限。之後,一連串的自願性建築物守則推出,其中包括1998年的照明及空氣調節裝置能源效益守則、1999年的電器裝置守則及二千年的升降機及扶手電梯守則。直到1998年,機電工程署推出一項建築物能源效益註冊計劃,綜合了所有守則,但只要建築物具有良好設計及用以普通裝置就能輕易達到要求。

 香港建築環境評審法(HK-BEAM)是一項自願性的建築物環境評估計劃,由Centre for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於1996年推出,之後亦為新建築物而數度更新,此計劃為建築物能源表現定下具挑戰性的目標。根據1998年的能源數據,如果所有商業樓宇強制性使用建築物(能源效率)規例,香港能夠節省大約8%的總能源消耗;但如果所有商業樓宇採用所有可行的方法以達到建築物環境評估計劃中的最佳表現,就能夠節省大約32%的總能源消耗。但可惜的是,直到2007年,機電工程署的建築物能源效益註冊計劃只有723幢樓宇登記,而使用香港建築環境評審法的更只有120幢樓宇。

當局能源守則過於寬鬆

 機電工程署轄下的能源效益事務處自成立以來發展出不同的自願性計劃以推廣能源效益,包括之前提及的建築物能源守則、1995年的能源效益標籤計劃及2002年的汽油載客車輛能源效益標籤計劃,但有人批評其中的一些守則太過寬鬆。環境運輸及工務局於2006年建議於家庭電器,例如雪櫃、冷氣機等開始實施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但這只是一項標籤計劃,並沒有對電器作出任何設計上或銷售上的管制。

 另一方面,政府與兩間電力公司於二千年達成用電需求管理協議,根據協議,電力公司需要提供教育及建議予市民大眾,如何節約能源,並為商業及工業客戶提供購買節能產品的補助。

 2005年環境保護署推出「藍天行動」,此高調的活動將節約能源及空氣污染連接起來,但卻忽略了為活動定下目標、推動力及強制性的標準。為了減少對能源的需求,使用者必須清楚知道他們現在耗用多少能源及了解如何節省能源。令人失望的是,直到現在,我們仍未有有關電器產品能源效益及標籤的詳細資料,這直接影響我們節約能源上的努力。(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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