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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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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賣樓花 須預繳所得稅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4-18]

 【本報訊】國家稅務總局日前通告指,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分季(或月)預繳企業所得稅,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等開發產品,在未完工前採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收入,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利潤額,計入利潤總額預繳,開發產品完工、結算計稅成本後按照實際利潤再行調整。

 刊登在國稅總局網站的該通知稱,預計利潤率暫按以下規定的標準:非經濟適用房位於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所在地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於20%;位於地級市、地區、盟、州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於15%;位於其他地區的,不得低於10%;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則不得低於3%。

 該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已按原預計利潤率辦理完畢2008年一季度預繳的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二季度起按該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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