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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太在演講中不忘教導學生人生真理。
【本報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作出命令,實施內地與香港就避免雙重徵稅安排所簽訂的第二議定書,該命令昨日刊憲,並將於下周三(23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該議定書澄清,凡在任何12個月內,香港企業在內地提供勞務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的,即應視為在內地設有常設機構並有責任在內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在香港居民轉讓任何公司股份之前3年內,該公司財產至少50%曾經為內地不動產,內地可以就轉讓該公司股份獲得的收益徵稅。同時,若香港居民在轉讓內地公司股份之前12個月內,曾經擁有該公司至少25%的股份,內地可以就轉讓該公司股份獲得的收益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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