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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洛施前日正式就英皇娛樂於本月初入稟控告她毀約的控告,作出反擊。資料圖片
【本報訊】英皇娛樂於本月初入稟控告旗下藝人梁洛施(Isabella)毀約後,梁洛施前日正式作出反擊,指英皇在梁母女不諳英文的情況下,於合約內加入苛刻的條款,梁亦指為求「解凍」,聽信經理人霍汶希建議,向公司道歉並續約3年,故要求法庭頒令合約無效,並交出英皇代她與第三方簽署的合約。
梁洛施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撰寫入稟狀,控告英皇娛樂(香港)有限公司。入稟狀指於2001年6月,只得12歲的梁洛施和母親與英皇簽訂了維期10年的歌星合約和經理人等5份合約。當時梁及其母的教育程度均只有小六,不懂得閱讀以英文撰寫的文件,而梁母正值失業,卻須維持自己和兩名女兒的生計。
不承諾有工開 限人身自由
2003年2月,梁洛施母女又與英皇簽訂藝人承諾書,進一步訂明其收入的分配方法。
然而,在梁洛施於2006憑電影《伊沙貝拉》獲金紫荊獎最佳新演員獎,及提名第56屆柏林國際電影節最佳女演員後,卻被英皇「雪藏」,經理人霍汶希多次提議梁洛施,若想「解凍」便須向公司道歉,表明會全心全力投入工作,「完全地愛上公司」;最終,梁為此而與公司簽補充合約,於2011年約滿後續約3年。
入稟狀續指,梁洛施對合約條款感到不滿,例如其中一份唱片合約更為期15年,她須將其無數量限制的環球唱片獨家權交給英皇,但合約中無列明英皇向梁提供工作的承諾;梁雖可獲得4.5%及2.7%淨利潤唱片版稅,但她需要付2成錄影版照費予英皇,實際她毫無收入;英皇連梁居住地址也作出限制,更不肯她未得公司批准離開香港。
解約若留娛圈 要經英皇批准
另外,英皇可隨時與梁解約,相反若梁想中止合約,則須取得公司的酌情權,梁在獲中止合約後7年,仍禁止從事演藝工作,即使7年後想繼續發展其演藝事業,亦要獲得公司的批准;梁每月須把一半收入上繳公司,若年薪逾150萬,更須額外給予公司其收入的7%作佣金;梁於月尾則只獲英皇發放5千元的「臨時零用錢」,並須於3個月內還款。
梁洛施認為,英皇並沒有維護她的利益,多次向她施壓,要求她履行超出合約範圍的工作,令她對公司失去信心,希望中止合約,並於上月兩度要求公司交出代她與第三方簽訂的合約副本,惟不得要領。反之,英皇更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梁與第三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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