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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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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機師辭職判「零賠付」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4-21]

 【本報訊】據《京華時報》20日消息:中國新華航空有限責任公司的兩名機師提出辭職後,遭到航空公司共計1,500餘萬元的索賠。18日,北京順義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雙方解除合同,兩名機師不用支付一分錢。據悉,對於辭職機師的「零賠付」裁決,在全國還是首例。

 機師王振軍和郭岳炳都屬空軍轉業軍人,在新華航空已工作六七年,職務均為正機師。今年2月,兩人以不滿公司沒有將他們10多年的軍齡算入工齡中、多次為他們安排超時飛行任務和無故克扣飛行安全獎等為由,向公司提出辭職。

航空公司索賠1500萬

 遭到公司拒絕後,兩人向順義區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裁定解除勞動合同、新華航空移交兩人的飛行檔案和執照、補發飛行安全獎、工齡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開庭時,新華航空的代理人拒絕接受兩名機師的辭職要求,否認公司為他們超時安排飛行任務。並當庭提出反訴,分別向他們索賠違約金和補償費800餘萬元和700餘萬元。新華航空的理由是,兩人簽的都是無固定期限合同,應一直供職到退休年齡,提前辭職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要求他們賠償各種培訓費用、管理費用及突然離職的空職成本。

 對此,兩名機師表示,他們在轉業前就已是空軍的成熟機師,航空公司並沒有為他們花費巨額的培訓費用。

 順義區仲裁委經過審理後近日裁決,王振軍和郭岳炳與新華航空解除勞動合同;新華公司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為二人辦理檔案轉移手續。仲裁費由新華公司承擔三分之二。不過,兩人要求補發工資損失等的依據不足,仲裁委不支持。

 以該案裁決,關於解除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同意。郭岳炳和王振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30日後,新華航空應為他們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為機師權益立成功案例

 關於巨額違約金:雙方在合同中對於違約金的約定,與《勞動合同法》中「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規定相悖,因此,該訴求不能支持。關於培訓補償費:因新華航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對兩名機師安排培訓的證據原件、培訓費明細等,因此,這些請求也不支持。

 兩名機師的代理律師張起淮認為,郭岳炳和王振軍辭職案的仲裁結果,開了內地機師辭職仲裁案「零賠付」的先河,為中國的機師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樹立了成功的案例,對於緩解愈演愈烈的機師「辭職門」、「返航門」、「罷飛」等過激行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有利於給辭職機師對於依法途徑解決糾紛,樹立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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