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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3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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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騷擾證人 警判社服令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4-30]

 【本報訊】有醉駕案底的警員不滿被求助女市民接連投訴,於3個多月內多次致電給她,並在電話內以粗言穢語或不發一言騷擾她,他早前承認4項打出令人厭惡(淫褻)的電話罪,昨於判刑前,他在法庭親口向警隊和女事主致歉,獲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辯方求情時表示,現年38歲的被告陳定邦中三畢業後,加入少年警訊,於1987年正式加入警隊,期間曾離職一年任地產業。其上司陳偉華(譯音)督察以私人身份為被告撰求情信,讚賞他工作出色,駐守元朗警區的4年內,4度獲上級嘉許。

官指不當行為違信任

 被告於10年前發生交通意外後,情緒控制出現問題,辯方續稱,被告與同袍於深夜接到涉案女事主的投訴,她在電話中聲稱丈夫在機舖打機,逾12時還未回家,向警員投訴機舖深夜仍然營業,當被告得悉該機舖已關門後,已聯絡女事主,並索取其夫的姓名,以便勸他回家,但事主卻顯得不耐煩,一直只說丈夫姓何,被告以為事件已了結,惟事主之後多番投訴他,被告遂於案發期間,飲酒後致電事主騷擾她,現已感後悔。

 裁判官判刑時表示,女事主因擔心未歸家門的丈夫,無助下始報警求助,儘管她的態度不合作,且投訴被告,但被告身為公職人員,協助市民是工作的一部分,就算市民不欣賞其表現,亦不應作出報復行為,更指他藉工作所得的電話號碼滋擾事主,行為並不恰當,是違反警隊和市民的信任,案情嚴重。

女事主指28次收騷擾電話

 裁判官續指,被告多年來貢獻社會,事件可能令他喪失工作,考慮他意外後情緒出現問題,社交圈子細,且已還柙14天,故判他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強調這不代表案件不嚴重。

 案情指,被告於去年9月9日與同袍應內部電台要求,處理一宗投訴案件,被告致電投訴人了解事件,期間二人發生爭吵,及後女事主投訴被告。女事主於5日後,開始收到一名男子的電話或留言,內容全是令人討厭的語句或不發一言,部分來電由設於卡拉OK的公共電話撥出,直至今年1月16日,事主共收到28個這類型的電話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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