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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機構可採取分公司、辦事處、子公司及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形式。
■基金管理公司申請到港設機構應當報送以下材料:申請報告,至少包括香港機構的註冊地、組織形式、業務範圍、投資金額及對公司本身經營的影響;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商業計劃書,至少包括對到香港設立機構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港市場環境和法律環境的分析;對香港機構的管理安排;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等。
■中證監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中國證監會的批准決定6個月內有效,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批准決定有效期內到香港設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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