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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麗瓊案發前工作的佛山禪城郵政局。 網上圖片
——彿山郵政局長非法吸資12億
2006年8月9日,何麗瓊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禪城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據知情人介紹,在何麗瓊被刑拘後,「在何麗瓊存的錢要不回來」的言論在佛山禪城當地不斷擴散,還曾引發了數百名儲戶遊行示威。
這引起了佛山市紀委、公安局、檢察院和郵政系統的高度關注,並隨即成立了「809」郵儲案專案組。此後,儲戶紛紛向佛山市公安局報案,何麗瓊非法吸存案終於東窗事發。同年9月15日,何麗瓊因涉嫌非法吸存罪被檢察機關批捕。
2007年12月6日,佛山市檢察院的《起訴書》稱,何麗瓊等人為償還何麗瓊所欠賭債,侵吞郵政儲蓄資金5,079萬元;用於個人投資,侵吞郵政儲蓄資金1.0899億。兩項總計1.5978億元。佛山市檢察院還認為,該兩種侵吞行為應該視為貪污,應以貪污罪論處。
「何麗瓊案的關鍵是法官對於公訴人指何麗瓊涉嫌貪污罪這一問題如何認定。」何麗瓊第一辯護人崔建珍表示。
在案發後,何麗瓊曾對身邊的人和律師說,她懂法,像她這樣的情況最高也就是被判無期。
如果佛山中院判處何麗瓊非法吸存罪和故意傷害罪成立,即使數罪並罰,何麗瓊在適用法定刑最高刑的情況下也無法適用死刑。
但按照公訴人把何麗瓊侵吞郵政儲蓄1.59億元還賭債和個人投資這一部分視為貪污,那麼其量刑就會有根本上的改變——即牽涉到何麗瓊生與死的問題。
辯方指是挪用否認侵吞
在法庭上,公訴人認為,何麗瓊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採用掛失、無摺取款、冒充儲戶取款等手段「侵吞」瀾石郵政支局專用賬戶內的儲蓄資金,應當定性為貪污公款。
而廣東金騰律師事務所律師、何麗瓊第二辯護人楊輝在法庭上則表示,何麗瓊雖然動用了專用賬戶內的資金,但此後又存在把新資金注入該賬戶填補此前動用資金的情況,應該屬於挪用公款而不屬於「侵吞」。而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挪用公款罪的最高量刑是無期徒刑,罪不致死。在庭審中,控辯雙方對此就「專用賬戶」內的具體操作情況進行了辯論。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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