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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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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轉高院審 蔣麗莉提司法覆核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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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蔣麗莉(右二)昨由親友及律師陪同出庭。

 【本報訊】身兼香港總商會主席的上市公司太平洋興業前主席蔣麗莉,涉串謀詐騙一案,律政司早前拒絕辯方將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審理的申請,下令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蔣麗莉前日向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律政司決定,而其代表律師昨亦向法庭申請押後案件,以等待司法覆核結果。裁判官終下令押後案件至6月2日,若屆時仍未有覆核裁決,便會先安排轉介程序。

裁判官押後至6月審案

  蔣麗莉的串謀詐騙案,昨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其夫、繼母及胞姊蔣麗萍亦陪同到庭應訊。蔣麗莉的代表大律師潘熙稱,蔣已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預算須6至8星期排期聆訊,故要求將案件押後6星期。潘熙又表示,他們早前要求廉政公署交出證人供詞,惟廉署卻遲遲未能交出。控方則指不想再拖延案件,認為於區院審理並不會對蔣不利,故反對申請。

 另一邊廂,蔣麗莉亦於前日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她於申請書上指,主控官於2月申請將案件轉介至區院審理,蔣透過律師提出反對,惟律政司於3月20日去信蔣,指她於區院有7年判刑限制,能給予她公平的審訊,故拒絕蔣高院審訊的申請。

 蔣麗莉認為,任何涉干犯可公訴罪行的被告,都有權於選擇於高等法院審訊,除非律政司作出干預。她提出司法覆核之目的,非因為於區院審訊對她不公平,也非反對由控方決定審訊場地,而是因為於區院審訊會剝奪她進行初級偵訊的權利,因被告可能會於初級偵訊中脫罪。再者,蔣的案件亦未能由陪審團審理。她又指,律政司不應只考慮案件的判刑限制而決定審訊場地,刑期長短應由案件的嚴重性而非由審訊的場地而決定,即使於高院審理案件,蔣亦能得到公平審訊,而很多與本案性質相同的案件,過往亦有於高院審理。

 現年46歲的蔣麗莉,與太興前執行董事胡思聖(45歲),於本年1月被控1項串謀詐騙罪及2項公司董事作虛假陳述罪名,控方其後於3月再新增一項欺詐罪及1項批准發出載有不真實陳述的招股章程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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