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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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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削足就履的競爭法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5-14]

李華明 立法會議員

 民主黨支持政府再就競爭法發表諮詢文件,這有助商界更了解競爭法的涵意及減輕其憂慮;但另一方面,新的諮詢文件有不足及含糊之處,讓外界憂慮,希望當局府能盡快釐清。

 香港商業市場缺乏競爭監管,已是老掉牙的議題,在近期通脹日益嚴重下,更蔓延至市民的日常生活。早前消委會調查顯示,在十一項的項目中,發現超市貨品的價錢,較小型零售店貴三成至一倍,市場壟斷的後遺症清晰可見。今年一月,港九粉麵製造業總商會刊登全版廣告建議同行聯手加價,但當局只能去信「提醒」商會,要求他們自行撤回。同樣在一月初,內地活豬供應量減少不足一成,但批發價卻上升逾七成,當中又是否有人合謀蓄意抬價?假如香港有公平競爭法,就可藉此了解中間是否有合謀定價或市場壟斷,可見競爭法對社會的必要性。

競爭法不要淪為無牙老虎

 當局在新一輪的諮詢中,也承認制訂競爭法目標是通過競爭提升經濟效益,令消費者得益。但與此同時,零六年底首輪諮詢曾提及七項反競爭行為,卻在今次減至四項,把聯合抵制、不公平及歧視性的準則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例如掠奪式定價)等三項剔除。短期間政府「覺今是而昨非」,當中基於什麼理由?這是否違背了首度諮詢後得到社會廣泛支持的共識?政府有義務向公眾解釋其瞬間「變臉」的背後原因。

 除此之外,「新諮詢」提出即使企業被裁定違法競爭行為,但最多罰款一千萬元,是否具阻嚇作用?根據資料,澳洲企業的最高罰款為一千萬澳元(約七千萬港元)、加拿大一千萬加元(約七千萬港元)、歐盟二千萬歐元(約兩億港元)及美國一億美元(約七億八千萬港元)、這也遠較香港為多;即使新加坡及英國罰款為三年度營業額的百分之十,也可能是建議罰款額的數倍。本地上市企業市值不少過百億元,一千萬港元罰款實是九牛一毛而已,到底競爭法是用來針對中小企,還是大財團?

 最後,政府建議違反競爭的行為規則不適用於政府或法定機構,是否在削弱競爭法的執行效力?在零六年的政府諮詢文件中,第三十二頁八十二段清楚列明,「假如新競爭法容許太多豁除或豁免,特別是立例初期,這做法很大可能會削弱法例的效力」,但政府現在卻自打嘴巴,免疫於「法治」,這無疑把競爭法削足就履?就此,筆者將在下周三的立法會向政府提出質詢,希望競爭法不要淪為無牙老虎的裝飾品。(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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