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珠三角新聞中心記者敖敏輝廣州17日電】中石化銷售公司廣州分公司原副經理王會奮利用職務之便,受賄200多萬元。案發後,王某會意家人緊急退回500萬元。16日,王某仍被廣州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
案發後 王某急退回500萬元
據指控,1998年至2000年,王會奮為李某炒賣油品提供幫助,先後4次收受李某賄送的90萬元人民幣、20萬港元。1999年至2000年,王會奮在擔任中石化廣州總廠運銷部副處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周某炒賣油品提供便利,先後三次收受周某賄送的27萬元。2000年9月,王會奮為江門市一石化有限公司副經理王某提供幫助,於2004年收受王某賄送的63萬元人民幣和1萬美元。在中石化廣州分公司其他人的受賄案曝光後,王會奮主動退贓,並讓家屬把來不及退還的贓款全部退還,結果一共退了500多萬元。經4個多月的審理,廣州中院認定王會奮受賄罪成立,鑒於其自首態度良好,可以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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