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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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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燈拒透露資料 美記者維持無罪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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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票控美籍記者早前自辯指有關法例違反《人權法》獲裁判官接納撤銷其票控。

 【本報訊】美籍記者因拒絕向警方披露衝燈司機資料而被票控「沒有在要求下提供資料」罪,他早前自辯時指有關法例違反《人權法》保障巿民在審訊中享有緘默權,獲裁判官接納撤銷其票控。控方不服要求覆核聆訊但不被裁判官接納,維持原判。該記者在庭外表示,非鼓吹司機危險駕駛,相反認為交通條例應更嚴謹,但認為案件彰顯香港民主和人權;控方堅稱會上訴。

控方堅稱會上訴

 控方在庭上指,既然此案是關於法例的合法性就不適用於裁判法院的刑事法庭,被告雷理察LATKER,RICHARD ETHAN(44歲)應申請司法覆核。加上《人權法》中的緘默權亦不是絕對的,司機危險駕駛衝燈引致交通車禍令而不披露有關資料會引起嚴重後果,所以在公眾利益和個人權利間是需要取平衡。再者根據裁判官條例,如裁判官認為交通條例與《人權法》相抵觸,應交由更高法院處理,而非撤銷控罪。

 被告表示每人都應享有緘默權,加上控方一早知他引用《人權法》應將案申請較高層次法院處理,非由他自行找法援和律師申請,因為費用昂貴。裁判官唐慕賢就指控方沒有申請將案交由其他法院審理,他身為裁判官當然有權處理,並認為車主確有權不供出司機的權利,故維持判被告無罪。

 案情指,去年7月30日警方的數碼紅外線相機,拍攝到一輛私家車在秀茂坪道近秀明道交界衝燈,3日後警方發出通知書,要求該私家車車主、即被告提供當日駕車的司機姓名及地址,但被告在21日內仍未回覆,警方發出最後警告,被告仍不作回覆。至10月5日警方致電被告確認他收到傳票,怎料被告拒絕提供資料,跟著警方檢控他,並指如警方要他合作就是違反《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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