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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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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定大宗交易披露規則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5-28]

 【本報訊】進一步規範「大小非」減持行為,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大宗交易系統專場業務辦理指南(試行)》,明確了大宗交易系統專場業務的類型、參與者及其作用、資格管理,規定了大宗股份出售、購買業務的辦理流程,並對其信息發佈、登記和結算作出了規定。

 上交所規定,出售方減持比例達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5%以上大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5%的,應當在二個交易日內公告;公司控股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應當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已實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的股東,每次增減1%時必須公告。

披露須在指定期限內

 另外,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5%的,應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且不得再買賣該公司股票;持有5%後,每增減5%,應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買賣;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30%時,繼續增持的,應當進行要約收購。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收購人,也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要約豁免。每個交易日大宗交易結束後,屬於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上交所將公告證券名稱、成交價格、成交量、發起方中介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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