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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華明 立法會議員
下星期三立法會將會通過《2007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商品說明條例》,把條例第2(1)條「商品說明」的定義範圍擴大,涵蓋與貨品保養及售後維修服務有關的事宜,使條例中關乎虛假商品說明的條文,適用於售後服務的虛假陳述。草案亦加入3項新訂的罪行條文,以禁止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展示誤導性的價格標誌;規定零售商售賣5種電子產品,如售價不包括基本配件,必須在顧客付款前說明;禁止任何人作出虛假或誤導陳述,訛稱零售商與有名望人士或機構有關連或得到其認可。
修訂範圍未能打擊不良營商
筆者支持條例草案的通過,以加強保障消費者。但這法例修訂的範圍狹窄,而且條例草案只規管貨品而非服務的供應,未能打擊近年出現多種不良營商手法及規管服務的供應。政府指出《商品說明條例》有關虛假商品說明、虛假標誌和錯誤陳述的條文,只適用於貨品而非服務。關乎加強現行規管機制,及規管服務業的不公平銷售手法,已涵蓋在消委會進行的全面檢討中,消委會亦已於2008年2月發表題為「公平營商 買賣共贏」的報告。就此,筆者促請當局加快展開全面檢討涵蓋的法例修訂工作針對規管服務的供應,保障本地消費者及旅客,維護香港購物天堂的美譽。
就規管貨品價格標誌方面,有關條文只規管顯示按重量單位計的價格標誌,為防止無良零售商在顯示貨品的價格時使用其他量度單位,以規避遵從有關條文,筆者促請當局考慮擴大擬議條文的範圍,以涵蓋其他量度單位。就此,當局接納我們的意見,把擬議第13A條的範圍擴大,以涵蓋所有數量單位,包括長度、闊度、高度、面積、體積、容量、重量及件數。
籲當局擴大擬議條文範圍
鑑於零售業的營商手法存在極大的差異,制訂價格標誌的規定既不實際,亦會影響零售商的創意,政府支持價格標誌必須以清晰易明的方式顯示貨品價格。
擬議第13B條,規定5種電子產品的賣方,若產品價格不包括有關基本配件,便須通知買方。當局解釋有關規定適用於平行進口的產品,而零售商在遵從規定方面將不會有困難。如零售商在價格標誌上清楚訂明價格並不包括某些基本配件,則會被視作已遵從有關規定。
現在最令消費者容易跌入陷阱的是減肥、美容等服務,筆者促請政府要盡快為「服務」的供應也提供保障。(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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