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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中年木工上班不足一個月,運用風車鋸時發生嚴重意外,其右手3隻手指慘被鋸斷。意外後,他的右手活動能力大減,不能重操故業。木工向僱主追討賠償,去年原審法官認為木工入職不夠一個月,遂按規定以月薪3千多元作計算,判木工獲19萬元賠償。惟木工不服上訴,上訴庭昨判其勝訴,將其月薪按同等級工人修訂為一萬四千元,令其賠償升逾3倍,判獲逾68萬元賠償。
按僱傭例計薪遭推翻
現年52歲的申請人柯永明,答辯人為經營天基裝飾工程公司(下簡稱天基)的何炳池。柯於2004年2月4日受僱於天基任職木工,日薪為7百元。惟意外發生於2004年2月23日,當時柯為天基工作不足一個月。柯向天基追討賠償,去年原審法官認為柯任職時間太短,且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其每月收入,遂按《僱員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將其月薪設定為3,490元,並以此推算及醫療費等各方面,裁定柯獲19萬4千多元的賠償,扣除天基已繳付予柯的11萬多元,即判柯獲7萬多元賠償。
柯不服,高院上訴庭昨頒判詞,判上訴得直,扣除天基已繳付予柯的11萬多元,柯獲56萬8千多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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