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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一名36歲維修工人於05年1月工作期間進行水力測試,惟水壓過大令喉管爆裂,連繫水管的金屬飛脫彈向其右眼,使他永久失明,至今仍有經常性頭痛,故入稟向東主索償。高等法院昨頒下判詞,裁定東主疏忽引致意外,需向工人賠償逾250萬元。
原訴人梁振邦,於發生意外時32歲,自97年開始,他一直受聘於一家機械維修公司,至04年6月,該公司東主洪國如(譯音)提議與原訴人合夥經營,惟原訴人經考慮後作出拒絕。原訴人於審訊時稱,洪於04年7月承辦了答辯人鄭文通位於屯門的震陽機械維修工程公司的工程,答辯人並帶他和洪到答辯人的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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